佛教善德英文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13-10-2018 修訂(第五稿)
1. 會名
本會定名為佛教善德英文中學家長教師會,英文名稱為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of Buddhist Sin Tak College。簡稱BSTCPTA。
2. 會址
新界葵涌興盛路五號佛教善德英文中學。
3. 宗旨
1. 加強家長與教師之溝通及聯繫,務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
2. 關注學生進德修業,培養學生健全人格及健康體格。
3. 協助學校改善設施。
4. 融合家長、教師及學生,共建學校大家庭。
5. 鼓勵家長積極參與學校活動。
4. 會員
1. 會籍
1. 基本會員:凡在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為基本會員。(每一個學籍只可提供一個會籍,每個基本會員會籍需以繳交會費後才能確立。每一位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只可擁有一個會籍。)當基本會員子弟之學籍終止時,及校長或教師離職時,其會籍隨即終止,而其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或捐贈,概不發還。但若基本會員為執行委員,則其會籍將繼續至任期屆滿為止。有關執行委員可以書面方式通知執行委員會辭去執行委員會職責,其職責在通知當日起由會員大會得票最高的候補委員補上。
2. 當然會員:現職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
2. 權利
1. 基本會員享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2. 當然會員享有動議及表決權,惟無選舉及被選舉權。
3. 所有會員在任何投票中均只佔一票,且須按要求進行電子形式投票。
4.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 任何會籍及其所衍生之權利,均屬個人性質,不得轉讓。
6. 當會員之會籍終止時,則其享有之權利隨而終止。
7. 但若基本會員為執行委員,則其會籍將繼續至任期屆滿為止。
3. 義務
1.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基本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當然會員則毋須繳交會費。
5. 組織
1.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執行委員會全權負責會務。
2. 權責
a. 每年須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雙數年為選舉年,單數年為非選舉年。
b. 修改本會會章。
c. 於選舉年按會章5.2.d選出執行委員會委員。
d.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
e. 宣讀已通過的全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f. 於選舉年舉行執行委員會就職儀式;
g. 通過修章議案。
2. 執行委會員
1. 委員
a. 執行委員會由依章選出之基本會員及校方委任之當然會員共同組成。
b. 執行委員會共設有十八個席位,其中基本會員佔十席,當然會員佔八席。但若執行委員子女在任期內已不再在本校就讀,該委員仍可有權執行職務直至該屆執委任期屆滿為止。
c. 成員包括
- 主席一人(由基本會員出任)
- 副主席兩人(一為基本會員,一為校長)
- 秘書三人(基本會員一人,教師兩人)
- 司庫兩人(基本會員一人,教師一人)
- 康樂及福利三人(基本會員兩人,教師一人)
- 聯絡四人(基本會員兩人,教師兩人)
- 編輯三人(基本會員兩人,教師一人)
d. 產生方式
(i) 執行委員會中,由基本會員出任之委員,是以一人一票網上電子系統選舉方式產生,產生方法由選舉中所得最高票數的前十名基本會員當選為執行委員會委會員。其中以最高票數當選的委員依次自動成為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倘若票數相同,則須由執委會安排全體家長會員對同票者進行第二輪網上電子系統投票;若再遇同票,則以抽籤形式決定)而其他委員之職位則由當選的委員作內部協商安排決定,包括秘書、司庫、康樂及福利、聯絡、編輯。
(ii) 委員會設候補委員五名(家長委員正式出缺時按得票最多者順序補替委員職位)。候補委員的產生,乃按會員大會選舉時,除當選之執行委員會委員外,獲得順序最多票數的基本會員擔任。候補委員有權列席及參與討論執行委員會之會議,但無表決權。
(iii) 教師委員由校方委任,如遇教師委員出缺時,校方有權及有義務作出另行任命補缺。
e. 執行委員會中若有基本會員出缺,候補之次序為:主席出缺,由副主席補上;副主席出缺,由秘書補上。至於其他席位出缺,則由候補委員按其當選時所獲票數多少順序補上。
f. 委員任期由基本會員出任之委員任期為就任日至下一個選舉年全體會員大會舉行前夕為止,可連選連任。教師委員之任期由校方決定。
g. 執行委員之工作為義務性質,不能支取任何薪酬。
2. 權責
a. 執行委員會負責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一切日常事務。
b. 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周年會員大會,並於選舉年主持新一屆執行委員會之選舉。
c. 執行委員會每年在執行委員會成員以外委任兩名會員(可包括候補委員)擔任會計審核。
d. 執行委員會有委任會員或非會員處理特別事務之權力。
e. 執行委員會於每年任期終結前須確定新一屆家長教師會之會費數額。
6.會議
1. 周年會員大會
1. 周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召開。
2. 周年會員大會通知書及議程須於大會舉行前兩星期以學校致家長通告形式書面通知會員。
3. 周年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主持;如遇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暫代。
4. 周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基本會員人數之百分之五(5%),大會不接受以授權書方式參與。
5. 若出席周年會員大會之基本會員未達法定人數,須於一個月內以電子通告形式讓全體會員通過周年大會議決項目。此次會議的議案如獲回覆者半數或以上通過,均屬有效,惟周年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基本會員人數之百分之五(5%),則不能修章。
6. 在周年會員大會中,主席及司庫應分別宣讀通過的會務及財務報告。如為選舉年,則進行新一屆執行委員會就職禮。
7. 任何議決,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方能通過。倘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2. 特別會員大會
1. 如有二十五位或以上會員聯名以書面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通過決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則執行委員會須於一個月內召開大會,而會議通知書及議程須於大會舉行前一星期以學校致家長通告形式書面通知會員。
2. 特別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如遇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暫代。
3. 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基本會員五十人,大會不接受以授權書方式參與。
4. 若特別會員大會因法定人數不足而未能舉行,會員可依章再次提出召開大會。
5. 任何議決,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方能通過。倘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3. 執行委員會會議
1.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三次。
2. 執行委員會之會議通知書及議程須於會議舉行前一星期以書面通知各委員。
3. 執行委員會會議須得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合法,會議由主席主持,如遇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暫代。
4. 任何議決,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方能通過。倘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5. 所有會議紀錄,經確認後,由主席簽署存檔。
7.財務
1. 每位會員須每年繳交會費一次。會費一經繳納,概不發還。
2. 執行委員會可按舉辦活動之需要向參加者收取有關的費用。
3. 本會可接受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惟均須事前獲執行委員會通過。
4. 所有收款(包括會費、收費、資產款項、基金、捐款等) ,須存本會之戶口。
5. 本會任何支出,以實報實銷方式處理。支票須由家教會執行委員會會議授權的兩位校內教員聯合簽署,蓋上會印方為有效。簽署二人職級為一位副校長,另加一位助理校長。惟所有發出的支票須經執行委員會會議審核單據後才可發出。
6. 執行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以推行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7. 本會所有收支賬目及單據須由司庫妥善處理及保存,而單據至少於校內保存七年。
8. 本會賬目每年須由本會核數員至少審核一次。
9. 如有負債,則由當年執行委員會全部委員負責。
10. 如本會解散,所有盈餘之資產應移交學校自行運用,但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
11.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三十日止。
8.修章或解散
1. 修章
會章有任何修改,須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由出席之過半數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2. 解散
本會之解散須獲會員總數過半通過,方為有效。